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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的機械在歐盟屬于危險機械嗎?

2026-04-20

要判斷你的機械在歐盟是否屬于“危險機械”,核心依據是歐盟《機械指令 2006/42/EC》的附錄 IV(Annex IV)。這份清單明確列出了 23 類被認定為高風險、需要接受更嚴格監管的機械和安全部件。

一、核心判定規則

歐盟 “危險機械”= 機械指令 2006/42/EC Annex IV 明確列出的高風險機械,不是按 “看起來危險” 自行判斷。

不在 Annex IV 里 → 普通機械,可做制造商自我聲明(Module A),無需公告機構(NB)第三方認證。

在 Annex IV 里 → 危險機械,必須由歐盟公告機構(NB)做 Module B+D/B+F/B+C2 等第三方型式檢驗 + 生產管控,僅自我聲明無效、無法清關上市。

在機械指令附錄四(Annex IV)中,詳細列出了歐盟認為是高風險的機器及安全零部件,這些機器或部件稱之為危險機械。

二、以下是機械指令(MD)附錄 IV 規定的危險機械:

① 用于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或加工肉類及類似材料的圓鋸(單刀片或多刀片):

切割時刀具不移動的鋸床,有固定床身、工件手工進給或可卸動力進給。

切割時刀具不移動的鋸床,有手控的往復式鋸臺或鋸座。

切割時刀具不移動的鋸床,內設機械式工件進給裝置,手工裝載和(或)卸載工件;

切割時刀具移動的鋸床,刀片由機械移動,手工裝載和(或)卸載工件。

② 手工進料木工平面刨床。

③ 內置機械進給裝置的單面裝潢劃線盤,手工裝載和(或)卸載木工。

④ 手工裝載和(或)卸載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或加工肉類及類似材料的帶鋸,包括下列種類:

切割時刀刃固定的鋸床,有固定或可往復移動的床或支撐工件;

鋸床集成刀刃于可往復移動的車架上。

⑤ 1~4 和 7 所述類型的、用于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的組合式機械。

⑥ 手工進料多刀夾木工制榫機。

⑦ 用于加工木材及類似材料的手工進料立軸造型機。

⑧ 木工用手提鏈鋸。

⑨ 手工裝載和(或)卸載的金屬冷加工用壓床(包括彎板機),其可動工件的行程可達 6mm 以上,移動速度超過 30mm/s。

⑩ 手工上下料的注塑或壓塑塑料制模機。

? 手工上下料的注塑或壓塑橡膠制模機。

? 以下各類用于地下工作的機械:

機車及司剎車;

液力傳動的頂架;

? 裝有壓實機構的用人工裝載方式收集家庭垃圾的卡車。

? 包括防護裝置在內的可拆卸機械傳輸裝置。

? 可拆卸機械傳輸裝置的防護裝置。

? 維修車輛用的升降設備。

? 存在從 3m 以上垂直高度跌落危險的載人或載人和貨物的升降設備。

? 便攜式彈藥推進固定裝置和其他沖擊機械。

? 感測人員存在的保護裝置。

? 用于保護本附錄 9、10、11 所述機械防護的動力操作聯鎖可移動保護裝置。

? 確保安全功能的邏輯單元。

? 防傾翻裝置(ROPS)。

? 物體跌落防護罩(FOPS)。

重要提示:不在清單內 ≠ 無風險:如果您的機械不在上述 23 類清單中,它屬于“普通機械”。您可以進行自我符合性聲明(內部生產控制),但仍需確保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與安全要求(EHSR)并完成風險評估。

認證差異:危險機械必須通過公告機構的審核(如 EC 型式檢驗),而普通機械通常可由制造商自行完成認證流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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